馮律師受邀至北投區調解委員會演講

許多人遇到漏水爭議會向里長尋求協助請求協調

如果還是無法解決可能會去跟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實務上在調解委員會這樣的案子非常的多

這一次馮世道律師演講的聽眾非常特別

就是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們

演講的題目—-“漏水訴訟及鑑定—從工程到法律

由於馮世道律師並非只是具有土木技師資格與土木學歷而已

更是具有豐厚的工程實務(產官學)經驗

關於漏水爭議除了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外

更是擔任過法院囑託鑑定案的鑑定人

透過演講傳授一些實務經驗與技巧給第一線擔任調解工作的委員們

希望能增加訴訟外紛爭解決的機會

這也是馮律師一向秉持的法律人信念

照片:北投區副區長會後致贈禮物給馮律師

預售屋買賣驗屋相關問題之探討

預售屋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建商依照合約會通知消費者進行驗屋,如有瑕疵則由建商定期修繕後通知複驗,複驗合格後進入所謂的交屋階段,交屋順利完成後,消費者便將交屋保留款給付建商。

市場上因為房屋瑕疵而引起的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馮世道律師也常常被諮詢到相關的問題,甚至當事人會希望馮世道律師能先到現場看一下,主要就是因為馮世道律師同時也是一個資深的土木技師,並且擔任過法院囑託鑑定的鑑定人,關於預售屋瑕疵相關問題,馮世道律師最近於台北市土木技師電子報第895期發表一篇相關的文章,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詳情請按此

淺談買賣房子應注意的事-漏水房屋篇

房屋漏水的求償一般包括有所謂「修復費用」以及「損害費用」。其中修復費用主要指的是修復漏水所需要的費用,至於損害費用通常是指原告因為漏水所受到的損害,常見的損害主要是裝修以及家具等。如果買賣房屋時遇到這樣的情況,那該怎麼辦呢? 另外,房屋漏水的損壞,除了以上提到的部份之外,是否也可以請求汙名損失呢?

本文刊載於台北市土木技師電子報第855期,全文<請按此>

律師的重要性-以漏水訴訟為例

最近看到許多客戶漏水訴訟第一審敗訴之後想要換律師而想找馮世道律師

馮世道律師通常會建議客戶先來做諮詢再來決定下一步

這時候往往就會發現為何第一審的結果會是這樣 (常常看到原審鑑定題目根本就方向錯誤了)

或是即使要上訴也沒有辦法獲得當事人想要的結果

畢竟馮世道律師除了法律素養與訴訟實戰經驗之外

還蓋過那麼多房子也擔任過法院鑑定的鑑定技師

比較可以更加精準地為當事人分析如果訴訟之後可能的結果

其實如果能夠一開始就找到合適的律師來諮詢

有時候是可以避免無謂的時間浪費與律師費

所以諮詢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不管是漏水糾紛、裝修糾紛、工程訴訟…….都是如此

跨領域的律師可以幫助您

樓上漏水不讓我進去修怎麼辦?

馮律師(土木技師)在台北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時候,就曾經遇到有民眾碰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覺得自己找人修花不了多少錢,也沒有要跟樓上吵,可是樓上鄰居就是不肯讓他進入查看與修繕,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其實我們的法律也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所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就有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第6條第1項第2款)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6條第3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第47條第3款)

所以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建議可以先和樓上好好溝通,真的不行可以請當地主管機關出面協助處理(包括罰鍰),再不行就只好提出訴訟請法院處理。

漏水律師專門家-馮世道律師也是資深土木技師(鑑定人)

馮世道律師常常在法律諮詢服務(包括台北市政府、立委服務處)的時候
遇到民眾詢問關於房屋漏水糾紛問題
在住宅消保會擔任調處委員也常遇到此類問題
因為馮世道律師同時也是一位執業的資深土木技師
從台大土木畢業後在軍中擔任工兵預官開始第一棟房屋至今蓋過數十棟房屋與捷運等重大工程
具有豐富的實務工程經驗
也擔任法院漏水鑑定的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
除了是斜槓律師
還是一位具有漏水鑑定實務經驗而處理漏水爭議的律師
您找的律師知道該怎麼和鑑定技師溝通嗎?該怎麼要求鑑定?鑑定報告是否看得出問題?
如果您遇到相關的問題
歡迎跟馮世道律師與土木技師預約諮商

鑑定技師反成被告? 從判決看技師從事法院鑑定該注意的事情

本文係馮世道律師土木技師發表於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發行之 [技師報] (實體報紙)

法院對於工程訴訟案件,通常需要藉由專業技師之鑑定,作為其判決之依據。然而,實務上會見到敗訴的一方,對於我們鑑定技師報請懲戒,甚而提出訴訟,這或許是有些技師,不太願意承接法院鑑定案之原因。本文擬以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為例(此案例發生鑑定報告撤回這種比較少見的情事),提出一些建議,給技師先進參考,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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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技師報 1192期

從工程法律探討住宅漏水相關問題

本文係馮世道律師土木技師發表於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721期電子報

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最新公布的106年第4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統計數據,39種類型糾紛原因中房屋漏水問題排名第3(共49件,第1名為施工瑕疵其次為终止委售或買賣契約),足見民法債各體系中房屋買賣爭議中,漏水是我們生活中常遇見的問題。然而除了買賣關係之外,由於台灣住宅特性使然,舊有建築物相鄰關係(尤其是公寓大廈之上下層關係,也是本文討論的範圍)所發生之漏水糾紛,亦占了民事訴訟之相當比例,筆者為土木技師公會法院鑑定案人力庫技師,本文試圖從漏水鑑定為中心,探討公寓大廈房屋漏水之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各位先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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